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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部分指令介绍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较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B:EC 型式试验(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C:符合型式(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D:生产质量保证(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产品质量保证(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F:产品验证(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G:单元验证(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H:全面质量保证(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四、CE认证部分指令介绍

一、低电压LVD指令 (2014/35/EU Low Voltage pirective)LVD(Low Voltage pirective),低电压指令。2014年3月29日,欧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低电压指令2014/35/EU,用以替换原有低电压指令2006/95/EC。新指令2014/35/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这里所谓的[低电压]非指3伏、5伏、或12伏。依指令开宗明义靠前条的说明:本指令所称之“电气设备”,系指设计使用在交流电压50V~1,000V,及直充电75V~1,500V之间的所有产品。

申请CE-LVD所需材料:

A.电气原理图

B.电器原器件清单(名称,型号,厂家信息,所用的数量,是否通过CE认证)

C.产品说明书(英文版)

D产品差异描述

CE认证申请表

样品一套

二、EMC(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电磁兼容指令。

EMC指令的编号为2014/30/EU ,它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除了针对机械之危险,欧盟制定了89/392机械指令外:为了调合欧洲联盟各会员国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会员国间关于电磁兼容性相关法律之调合—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简称EMC指令,其后经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

申请CE-EMC所需材料:

A.电气原理图

B.电器原器件清单(名称,型号,厂家信息,所用的数量,是否通过CE认证)

C.产品说明书(英文版)

D产品差异描述

CE认证申请表

样品一套

三、2006年6月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发布了较新版机械MD指令2006/42/EC,与之前的机械指令98/37/EC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新指令中的要求,该指令将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总的来说,新指令把现行指令中相似内容独立成章,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容易理解,有助于制造商、认证机构及各成员国等相关各方对指令内容的理解和应用。之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于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目前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于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机械指令变或增加机械功能的装置。刀具并不输于这里定义的可更换设备;1,机械是指一个由非人力或其它动物力驱动的、装有或被设计成可以装有驱动系统的,由若干零部件组成的,且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的,被设计用来完成特定用途的设备;(工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99%都属于此处定义的机械)2,可更换设备可更换设备是指可装在机械设备上的,用来改市场上单独流通;3,安全元件安全元件是指纯粹用来实现安全功能的元件,该元件并不影响机械的功能,如果该元件失效会极大的威胁操作者的安全,这种元件可以在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4,提升设备附件提升设备附件是指安装在提升设备和被提升设备之间的独立设备,吊索和其组件就属于提升设备附件;5,链条、绳索、丝网链条、绳索、丝网是指安装在提升设备或其附件上的主要用于提升的元件;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是指安装在动力源与被驱动设备之间的传动装置,如果该设备带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与该装置应视为一体,不可分开7,半成品机械半成品机械是指即将组装成为完整机械的设备,但该设备自身不能实现任何功能。独立的驱动系统就是半成品机械。依机械及零组件的类型, 除机械指令外其它指令仍可能适用。其它指令包括EMC指令、低电压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压力容器指令等。

MD机械类所需材料:

A.商标的电子版本

B.公司和产品的简介(英文版本),包括产品的相关参数表

C.申请书的信息(我方提供,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产品等)

D.产品的外观尺寸图,标出长,宽,高

E.总装图,要求标出主要零部件

F.操作人员的位置图,包括纵向,横向的移动空间

G.警告标示图

H.搬运图(如用叉车,必须标出物箱的重量和体积,以及装箱后的毛重,吊装的话要标出吊钩的位置)

I.维护润滑图(要标出润滑点,润滑油的规格,品质,以及润滑部位的名称)

J.铭牌图(公司的名称,注册的商标,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具体参数)

电器类所需材料:

A.电器原理图(主线,线,径,电机功率,熔断丝电流或者断路器都要标出)

B.控制面版图(部件图)

C.电控柜内部的接线图,接线端子

D.电控箱内部布局图

E.电器原器件清单(名称,型号,厂家信息,所用的数量,是否通过CE认证)

F.液压图,气路图(体统原理图)有的话需要提供

G.说明书(英文版)

四、欧盟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较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准。保证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较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申请CPR需要材料;

A.产品样品

B.产品说明书

C.产品差异表格

D.质量认证证书

E.CE认证申请表

五、ATEX指令2014/34/EU己于2014年发布,并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中间没有过渡期。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ATEX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

1区

2区

1G类设备

2G类设备

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21区

22区

1D类设备

2D类设备

3D类设备

防爆ATEX认证指令模式

模式类别

具体内容(见指令附件)

模式

EC type examination
EC型式检验

附件3

B

EC type examination
防爆体系认证

附件4

D

Product verification
产品验证

附件5

F

Conformity to type
形式符合

附件6

C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7

E

Internal control of production
内部生产管控

附件8

A

Unit verification
单元认证

附件9

G

六、申请防爆需要材料:

1.产品描述:功能、结构组成、型号间差异分析表等

2.规格表,关键技术参数列表

3.装配图和详细零部件图纸

4.电气部分原理图及元器件列表

5.电气部分元件的防爆证书

6.设计计算书

7.测试报告

8.产品铭牌

9.品质管控证书(ISO9001证书)

10.符合宣告

11.引爆源风险评估报告(依据EN 13463-1)

燃气指令(GAR) 新燃气器具法规(EU)2016/426(GAR)燃烧气体燃料指令(GAD 2009/142 / EC)涉及燃烧气体燃料的设备(1990年采用),并包含在欧洲市场上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该指令并未说明必须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它为制造商提供了可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灵活性。符合法规的燃气器具和配件将被推定为符合燃气器具指令,并有权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截至2018年4月21日,燃气设备指令 2009/142 / EC(GAD)将被新的燃气器具法规(EU)2016/426(GAR)取代,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的设备,它将包括对燃气器具指令2009/142/EC中包含的现有规则的更新和增强。

为什么燃气器具指令被燃气器具法规所取代?

燃气器具法规(GAR)

2.采取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欧盟内部供气的燃气设备的安全性。新法规特别针对旧指令中存在的一些结构性缺陷,特别是涉及从欧盟以外进口的电器。

3.这些新的天然气安全法规现在纳入了2008年引入的新立法框架(NLF)政策的大部分内容,旨在加强将货物放入欧盟市场的条件。

燃气指令需要材料:

1、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公司信息表、提供产品资料并安排寄样)

2、报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测试标准,测试时间及相应费用)

3、付款(申请人确认报价后,签订立案申请表及服务协议并支付款项)

4、测试(实验室根据相关的欧盟检测标准对所申请产品进行全套测试)

5、测试通过,报告完成

6、项目完成,颁发CE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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